山西医院强制盖章引争议:多动症患者取药需盖‘精神病’章,卫健委回应‘户口簿岂能乱盖章’

   2025-11-23 hh132貔貅贸易网1380
核心提示:近日,有多动症患者反映,去山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开药,被要求必须在户口簿上加盖一个写有“精神病一类药品取药”字样的印章。”从这些回答可以看出,这两个“上面”,都不承认出过要让多动症患者取药时在户口簿盖章的规定,可是又没有完全否认有医院这么做了。

去医院拿药,居然被要求在户口本上加盖“精神病一类药品取药”的印章,这般离谱的规定,令患有多动症的患者以及其家属们,既感到震惊,又心生愤怒。

规定的不合理性

处于医学分类范畴之内的多动症,并不归属于国家所规定的那六大类称得上重性的精神疾病,依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对外公布出来的数据可知,在我国是把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等六类疾病列为重性精神疾病从而实施管理的,多动症在医学分类里属于神经发育障碍,用于治疗它的药物主要是中枢兴奋剂,虽说对其需要进行严格管理,然而却不应该被归类为精神疾病。

从法律层面予以审视,医院的这般行为存有涉嫌越权的情况,依据195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所规定的内容,户口簿的登记以及管理工作是由公安机关来负责的,医院身为医疗机构,并不具备在公民户口簿上增添任何标记或者印章的权力,如此行径直接违背了户籍管理的相关法规。

规定的来源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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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现患者向医院工作人员询问规定来源的情况时,医院工作人员仅仅作出含混不清的表示,称那是“上面”的要求,这样的模糊说法致使患者没办法去追溯该规定的合法性,在法治社会当中,任何涉及公民权利的规定都应当做到公开透明,从而让公众能够进行查询以及监督。

患者被医院工作人员要求“自己去查”,这般态度体现出医疗机构对患者权益的无视,就行政机关以及公共服务机构而言,依照规定在施行管理举措之际,负有向相对人阐释依据的责任,医院如此这般的推诿行径显著不符合服务规范。

患者权益受侵害

户口簿上盖章这种做法,直接侵犯了患者隐私权,多动症患者里未成年人所占比例很高,这样的标记有可能伴随他们整个求学阶段,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之后,特别强调要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以及隐私。

这种标记有着致使患者遭受到歧视的可能性,在现实生活当中,好多人对于精神类疾病存有误解以及偏见,患者有可能因户口簿上的这个印章,进而在入学、就业等层面遭遇不公平的对待,有些患者或许会因此而放弃治疗,对健康产生影响 。

各部门相互推诿

卫健委在太原市所做出的回应清晰表明,哪怕是身为传染病患者,也绝对不会在户口簿之上加盖印章。这充分显示出卫健部门自身对这种行为方式并不予以认同。然而,令人感到困惑不解的是,为什么医院能够长时间切实执行这样的规定,却始终未曾得到纠正呢?

山西省卫健委把问题推回到医院那里,宣称政策是由医院把控着的。这样的回应体现出监管存在缺失的状况。身为上级主管部门,卫健委负有对医院管理行为予以监督的职责,并非只是单纯地把问题推给医院让其自行处理解决。

规定背后的管理思维

有这样一件事,它体现出了,某些医疗机构当中,依旧留存着官僚主义作风。医院方面,更加注重的是,怎样去方便管理,而不是患者的权益。这样的一种思维,和那“以患者为中心”的现代医疗服务理念,是背道而驰的。

规定呈现出针对精神类疾病的污名化趋向,把多动症药物跟“精神病”等同起来,进而加深了社会对这类病症的错误理解,实则多动症跟重性精神疾病在症状方面有显著差异,在治疗之法上有所不同,于预后情形上也存在明显区别。

需要系统性改进

先是务必要即刻停下这一不妥当的做法,医院得主动把盖在患者户口簿上的印章消除掉,并且向受到影响的患者致歉,与此同时要构建起顺畅的投诉途径,去及时处置患者反馈 。

对于这一规定,监管部门理应介入展开调查,将其真正的来源查清楚,要是此规定是医院自行制定而出的,那么就得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另外还需举一反三,在全省范围之内对类似问题予以排查,防止其他医院出现同样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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