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缘起
29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纠纷案件,该案件涉及AI数字人直播,受到人们关注 。有一家公司招募人员合作开展数字人直播经营 ,陈某报名参加了 ,还签订了合同 。该公司免费提供数字人账号 ,为期一年 ,让陈某使用数字人形象自行挑选平台进行直播 ,这看起来是个挺好的合作机会 。
合同详情
合同规定,陈某每天直播的时长不能少于4小时,直播内容没有限制,每周要提交直播数据,并且要按照总营业额的6%进行分成。要是没有成功开播,需要在7天内更换账号或者平台。原本觉得这是比较灵活的合作模式,但是实际执行的时候困难很多 。
执行难题
陈某在AI直播方面没有经验,操作的时候碰到了困难,他多次向公司反映,请求公司给予现场指导 。然而公司回应冷淡,让他自己按照教程操作,没有提供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和技术支撑 。这样一来,陈某处于孤立无援的状况,一直没办法成功开播 。
法庭诉讼
公司以陈某未履行合同约定这件事作为理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陈某支付3000元违约金,公司觉得自己的诉求是合理的并且是有依据的,陈某却感到委屈,因为他虽然已经尽了力,但是受到了客观困难的阻碍,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较量。
法院认定
法院审理后形成了这样的看法,公司借助设定直播时长、数据提交以及分成条款,对陈某的工作时间进行控制,对陈某的工作成果进行控制,对陈某的收益分配进行控制。不过,陈某拥有选择直播平台的自主权利,陈某拥有选择直播内容的自主权利,并且陈某的直播时长没有超过法定标准。所以,认定公司对陈某存在一定程度的支配性劳动管理,然而这种情况属于“不完全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请求,该请求是让陈某支付违约金,法院指出,公司基于劳动管理有履行培训等义务,可是公司未采取措施,而是放任陈某履约困难,而且合作合同缺乏退出机制,这损害了陈某的自主择业权,所以公司主张违约金是缺乏依据的。
大家都在思考,在新兴的AI数字人直播领域,类似的合作要怎么做,才能更好地保障双方权益,期望大家在评论区分享看法,别忘了点赞,别忘了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