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与AI技术催生下的数字人直播纠纷案解读

   2025-05-05 hh132貔貅贸易网1760
核心提示: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9日公布一起涉AI数字人直播纠纷案,法院认定对陈某存在一定程度的支配性劳动管理,为“不完全劳动关系”,驳回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完全劳动关系”是指不完全符合规定要件但其用工性质更接近于劳动关系而非普通民事法律关系的用工法律关系。

案件缘起

29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纠纷案件,该案件涉及AI数字人直播,受到人们关注 。有一家公司招募人员合作开展数字人直播经营 ,陈某报名参加了 ,还签订了合同 。该公司免费提供数字人账号 ,为期一年 ,让陈某使用数字人形象自行挑选平台进行直播 ,这看起来是个挺好的合作机会 。

合同详情

合同规定,陈某每天直播的时长不能少于4小时,直播内容没有限制,每周要提交直播数据,并且要按照总营业额的6%进行分成。要是没有成功开播,需要在7天内更换账号或者平台。原本觉得这是比较灵活的合作模式,但是实际执行的时候困难很多 。

执行难题

陈某在AI直播方面没有经验,操作的时候碰到了困难,他多次向公司反映,请求公司给予现场指导 。然而公司回应冷淡,让他自己按照教程操作,没有提供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和技术支撑 。这样一来,陈某处于孤立无援的状况,一直没办法成功开播 。

法庭诉讼

公司以陈某未履行合同约定这件事作为理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陈某支付3000元违约金,公司觉得自己的诉求是合理的并且是有依据的,陈某却感到委屈,因为他虽然已经尽了力,但是受到了客观困难的阻碍,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较量。

法院认定

法院审理后形成了这样的看法,公司借助设定直播时长、数据提交以及分成条款,对陈某的工作时间进行控制,对陈某的工作成果进行控制,对陈某的收益分配进行控制。不过,陈某拥有选择直播平台的自主权利,陈某拥有选择直播内容的自主权利,并且陈某的直播时长没有超过法定标准。所以,认定公司对陈某存在一定程度的支配性劳动管理,然而这种情况属于“不完全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请求,该请求是让陈某支付违约金,法院指出,公司基于劳动管理有履行培训等义务,可是公司未采取措施,而是放任陈某履约困难,而且合作合同缺乏退出机制,这损害了陈某的自主择业权,所以公司主张违约金是缺乏依据的。

大家都在思考,在新兴的AI数字人直播领域,类似的合作要怎么做,才能更好地保障双方权益,期望大家在评论区分享看法,别忘了点赞,别忘了分享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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